摘要
刑事职业禁止与证券犯罪之间存在人为隔阂,这既有我国刑事职业禁止制度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需求相悖反等内在原因,也有证券从业限制体系之间的衔接不足、关系混乱等外在原因。在法经济学的视角下审视后发现,刑事职业禁止制度适用于证券犯罪时,能够有效弥合证券犯罪成本极小与现有刑罚措施效度不足之间的差距,因此,其具有适用的必要性,但也需要注意控制犯罪人个人所承担之成本的限度。为了贯穿刑事职业禁止制度与证券犯罪的“中间通道”,有必要在重申刑事职业禁止制度之保安处分性质的基础上,厘清其实体法规则,完善相关制度保障措施,以实现其社会效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