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南海仲裁案使我们进一步明确认识到"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仍然是解决南海争议的现实可行方案,共同开发的制度化是有效约束单方开发的必要途径,而东盟在构建南海共同开发法律体制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视。我国的共同开发策略长期难以付诸实践,主要问题表现为周边国家的单方开发缺乏制约,根本原因在于共同开发原则缺乏国际法律制度的规范。周边国家的单方开发行为大部分都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却在实际上攫取了争议海区的经济、政治和战略价值,使我国在该区域的共同开发权益受到实质阻碍,并面临既存权问题的困扰。由此我国应当从构建命运共同体的战略高度加以思考应对,积极展开双轨谈判、适时实施单方开发、认真应对既存权、扩大和增进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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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