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出现了大量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也因此激活了被称为"僵尸罪名"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该罪保护的法益应为复数法益,主要法益为传染病防控管理秩序,次要法益是公共卫生安全。基于罪刑均衡原则,将该罪的罪过形式确定为过失并不会导致逻辑层面的不协调,反而更加合理。同时,由于该罪在适用中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紧密联系,且在司法适用中也经常出现交织,十分有必要厘清相关联犯罪之间的关系。另外,本次疫情也凸显了将"采取甲类预防和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但由于当前《刑法》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对象仅限于甲类传染病,导致刑法规制的缺陷,加之与前置法《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相衔接的需求,有必要对该罪的范围及罪状予以修正、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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