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犯罪记录封存是刑事执行的延伸,兼具程序和实体性质,应借助法教义学方法进行体系性阐释和反思。但书规定是该制度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但书一“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进行查询”因涉及定罪量刑问题,应回归《刑法》进行解释,除特殊累犯外不得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进行刑事法律评价,也不得在举证质证环节援引。但书二“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导致例外吞噬原则,没有正确认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轻罪未成年再社会化利益与公共利益权衡后的选择,且与《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轻罪免除报告制度相抵牾,还不成比例地限制了《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故属于隐藏的法律漏洞。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未成年犯更好地回归社会”,而但书二文义超出了立法目的,应当进行目的性限缩,不予适用,唯此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才能名符其实和回归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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