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着我国商事制度改革,在“宽进严管”总体目标要求下,信用监管作为政府监管创新的形式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被提上议事日程。首先,厘清商事主体信用监管的含义,应从五个方面提炼出其主要的法律特征。其次,从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层面看,我国商事主体信用监管立法呈现出地方立法先行的发展态势。再次,主要从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阶段着重分析我国商事主体信用监管立法存在的问题。最后,探索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阶段的立法完善路径,着力构建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信用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