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家监察委员会享有的监督、调查、处置三种职权中,调查权成为发现贪腐现象、查明腐败事实最常规且最有力的武器。但是,监察调查权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监察调查权的性质之争、违法与犯罪的调查程序混同、监察措施适用不合比例等不协调之处。由此,出现法律体系内实体法、程序法在治理模式与治理效果上不一致的问题。因而,必须以世界各国对违法、犯罪制裁的模式为参考,探索监察调查权内部配置的合理架构模式,完成职务违法调查与职务犯罪调查程序的分离,提高监察权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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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