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合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有序发展、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之一。及时追索公司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就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文章通过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思考,提出当债权人的债权到期时,债权人可以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也可以向公司的发起人追偿,还可以向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及股权受让人追偿,更可以向协助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