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ISDS)机制是双边投资条约(BIT)的核心内容,也是全球治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它在平衡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东道国监管权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目前生效的106个中外BIT中,尽管ISDS机制条款不一,但普遍采取友好协商、东道国国内救济和国际仲裁三种争端解决方式。实践中,大部分中外BIT中的ISDS机制条款既没有更新也缺乏制度化调解程序,有些ISDS机制条款内容过于原则或相对模糊,并且所有中外BIT中的ISDS机制条款都缺乏上诉机制。这些都不利于中国推进《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和《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ISDS机制的建立,不利于优化中外双边或多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国应综合平衡“引进来”与“走出去”的关系,借鉴巴西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对ISDS机制做出的创新性安排,在中外BIT的ISDS机制条款内导入争端预防、制度化调解、上诉法庭三种既相互独立又彼此衔接的机制,推进中外BIT中ISDS机制的优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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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