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随着全世界范围内的产品流通和人员流动,涉外产品责任纠纷也日益增多。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在实践中我国产品责任法在涉外部分并未很好体现弱者权益保护原则,导致我国在涉外产品交易中产生责任问题时,由于指导原则的单一和相关规则的缺失,对当事人权益保护不均衡,难以有效保护弱者一方的合法权益。本文以我国国际交易中因产品缺陷而导致纠纷为视角,探究我国涉及对外产品责任的相关制度不足,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及教训,提出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五条中引入有利于弱者权益保护原则,明确产品责任法中的弱者概念和范围,提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建议,例如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规则时增加连结点,将最密切联系规则由涉外合同领域引入涉外侵权领域,将当事人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优先适用,专门制定“产品责任法”等建议。

  • 单位
    国际关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