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务在否认关联公司法人人格的问题上存在泛化适用的乱象,与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这一现代公司法基本理念相悖,可能会影响实践中公司集团的发展壮大。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泛化适用,主要可归于实定法缺位、非理性司法审判理念过多干预商业自治、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债权人权益保护更为全面等原因。目前正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经初步填补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空白,但仍宜细化认定标准。未来司法实务在否认关联公司法人人格这一问题上,应当充分发挥第15号指导案例的指引作用,结合人员是否混同、业务是否混同等要素,以“财产是否混同”为核心,判定关联公司法人人格是否混同;同时考虑“人格混同行为”是否“严重影响公司债权人利益”。此外,司法实务应当强化尊重商业自治的商事审判思维,并且坚持个案否认关联公司法人人格的裁判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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