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参与自杀的刑法定性问题实际上是自杀和参与自杀的正犯性问题。人是自己生命的唯一法益主体,享有生命的完全处分权,自杀不具有正犯性。将共同犯罪的理论模型直接套用到参与自杀中的做法并不妥当。在认定正犯性时,不能仅因为参与自杀不符合一般的杀人行为类型就否定其正犯性。自杀是通过不可逆转的方式处分个人最重要的法益,且自杀者通常处于病理或者心理的脆弱状态。这决定了刑法应当禁止实质性地推进他人自杀的行为。若行为人具有实质影响被害人自杀决定的身份,且实施了实质影响被害人自杀决定的行为,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正犯。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定罪处罚,并不意味着只有符合某一观念类型的行为才能定罪处罚。承认部分参与自杀的正犯性具有合理性,而且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