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回避的本质是"不信任"裁判者,避免裁判者受到自私、恣意等方面的人性弱点影响,以保障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的司法理念的底线。裁判者无偏私地审判案件,必须让人民群众不存有任何合理的怀疑。本文以"2018年11月8日辽源中院刑庭庭长审理本院民庭庭长一案"为引入,洞悉本案适用回避制度阶段性失败的原因,并呼吁在刑事诉讼中设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立足于我国刑事诉讼当前的实际状况,构建并完善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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