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实施先后顺序对主要侦查措施进行规制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常规做法。犯罪嫌疑人作为刑事案件的实施者,在侦查初期常常并不确定。因此,作为以犯罪嫌疑人为工作对象的侦查讯问行为本不应该出现在侦查工作初期,然而,刑事诉讼法却将其作为首个侦查措施进行了规制。学界认为此举不够合理并将其归因于“口供中心主义”。深入解析此现象及“口供中心主义”背后的因素可知:审讯工作在刑事公诉程序中的先导性和重要性,侦查讯问行为在侦查工作中的重要性,治理刑讯逼供顽瘴痼疾的迫切性,等等,是刑事诉讼立法如此安排的现实原因。但是,侦查讯问与审判讯问工作的显著差异性,侦查人员通过侦查讯问破案、结案的依赖性不断降低,刑讯逼供不再成为侦查工作顽疾的现实性,均使得侦查讯问作为第一侦查行为的规定位次应该调整。破解“口供中心主义”,必须基于现代侦查实践,根据实现侦查工作任务的立案、破案、结案的阶段性特征来确定侦查讯问在侦查措施体系中的位置,它应在“通缉”之后,“侦查终结”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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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刑事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