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法院已经开始使用"滥用诉权"的一词并判定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行为构成滥用诉权,从而警示行政相对人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而滥用诉权对于行政诉讼领域来说完全是陌生的,尚未被明确规定。基于此,行政诉讼领域能否引入滥用诉权的问题亟待先行解决。通过对滥用诉权的分析,能够说明其存在侵害行政诉讼法益的现实危害,引入滥用诉权具有正当性,但为了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严格控制法院认定构成滥用诉权的裁判权。法院可以从目的要件、关系要件、原则要件(合称为"三要件说")来判断行政相对人是否存在滥用诉权,这样有利于司法审查判断恶意诉讼以及无理缠诉等滥诉行为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