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随着1993年市场经济的确立,1999年反革命罪的修改、统一战线的扩大和依法治国的确立,以及2004年人权的入宪,八二宪法的价值目标已然转变为通过制约公权力来保障人权。这决定了转型时期的法院改革应符合这一宪法价值。尽管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院无权对人大立法指手画脚,但是,它依然在改革实践中努力寻求对其他国家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