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过数十年发展,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层面已形成“弱”“强”两个版本,且为大多数国家接受。随着我国愈加重视环境风险规制问题,这一原则引起了我国环境法学界的讨论,其内在价值也得到了部分法律确认。但该原则在我国环境法领域的适用仍存在法律效力不足、适用规则不完善、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尚待发展等现实问题。对此,应立足我国国情,确定风险预防原则在我国环境法领域的基本原则之地位以提高其法律效力,均衡分配行动者及其支持者、行政部门的风险预防责任以完善其适用规则,从诉讼类型、举证规则等层面完善预防性公益诉讼制度以保障其功能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