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权是非移转占有型的担保物权,所支配的是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与移转占有型的、支配标的物使用价值的不动产利用权能够并存。但不动产的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息息相关,利用权的存在可能会对抵押权的实行造成影响。不动产抵押权与利用权之间的优先次序依据公示先后确定,未公示的利用权劣后于抵押权。在利用权优先时,抵押权的设立无须经过利用权人的同意;抵押权实现后,利用权继续在标的物上存续。在抵押权优先时,若利用权的存在影响抵押权的实行,法院可依申请或职权除去利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