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纳入环境法基本原则范畴的"保护优先原则"面临着法律解释和规范构造上的难题,作为国家公园基本理念的"生态保护第一"亦同。由于国家公园制度在目标定位和所蕴含的环境利益上的多元性,"保护优先原则"规范内涵的付之阙如所带来的适用困境在国家公园管理领域体现得尤为突出。尽管环境原则本身具有强烈的非法律化特征,对保护优先进行简单政策化处理将会低估这一原则的规范功能。美国国家公园立法并未赋予自然保护压倒性权重,而是采取了自然保育和公众享用并存的"双重授权"的权衡路径,在法律适用中以"行政裁量"和"司法尊重"为核心的话语体系为不同的法律解释路径提供了持续动力和隐蔽空间。我国应为国家公园资源的不同使用方式赋予不同权重,通过合目的性和兼容性检测形成位阶序列;借助损害标准厘清保护优先原则的规范构造,充实下位法律规则和具体制度构建,通过细化规制结构促进该原则指导实践功能的落地。
-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