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学界以“快播案”为契机,对网络平台的刑事责任进行了探讨。通过该案的裁判文书对定罪理由的论述,可以发现监督过失理论的身影。监督过失理论的运用应以新过失论为根据。网约车平台的监督责任应从形式的监督义务与实质的监督主体两方面进行判断。平台的监督义务是否履行应从法律规范、习惯与惯例、内部管理规定三方面进行考察。对利用网约车平台实施犯罪的刑法规制,应以监督过失理论为指导。监督义务的规定应多方位、具体化:法律规范应发挥其强制性与指引性,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应尽可能具体,行业内部的习惯与惯例应符合常识性。监督义务的履行应从事前严格审查、事中即时监督、事后尽力补救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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