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反垄断法中消费者福利标准内涵的确定关乎竞争行为正当性认定,折射出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是反垄断法研究的基础性命题。缘于传统经济的竞争围绕价格展开、垄断行为导致财富转移有悖公平、消费者注重物的功能等因素,反垄断法将价格作为消费者福利标准的内涵。然而,价格作为消费者福利标准的内涵难以全面规制数字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平台的商业模式是基于提供产品获取注意力和数据、互联网平台之间的竞争呈现高度动态性、互联网时代消费者主权三个因素,使质量作为数字经济时代消费者福利标准的内涵成为可能。同时需要将隐私保护水平、消费者的投诉率、互联网平台的数据和广告数量作为质量的认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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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