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前,必须准确识别规范性文件。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具有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其制定的规章之间缺乏明确的区分标准,相关规范性文件与其他文件之间也存在区分标准模糊的问题,再加上法院在识别时多倾向于持以保守的识别态度,使得规范性文件的识别成为附带审查制度实施所面临的重大难题,许多附带审查案件都因为未能准确识别认定规范性文件而错过了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机会。为此,在规范性文件与规章的识别上,建议由相关机关联合建立规章信息库,形成科学的识别机制;在规范性文件与其他文件识别时,法院应采取宽松的识别标准,只要不是明显的具体行政行为,且该文件是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就应当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以便进一步加大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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