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契约的司法管辖应从涉案公法因素和审判效果出发,针对个案具体考量。涉案契约若为法定的行政契约,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由行政审判庭审理;若为非法定的行政契约,则根据涉案公法因素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划分。对适用私法无法解决纠纷的契约,划归行政审判庭管辖,同时结合行政审判的独特效果做进一步考虑。例外情况下对于通过行政审判方式无法解决的行政契约,暂时由民事审判庭代为管辖,以弥补行政诉讼结构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