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矿井因达到生命周期或不满足现国家生产安全要求而关闭废弃,但其环境影响未随其废弃而停止。废弃矿井的处置是资源型城市扩张发展避不开的问题,战略性开发废弃矿井的空间资源,必要兼顾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通过法律来规范开发商的空间资源开发利用行为,使其获得经济效益的同时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兼顾三种效益的主要途径,但需要解决环境损害评价难和环境治理措施不完善等问题。从环境法角度对废弃矿井的空间再利用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