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目前的侦查程序主体主要是担负追诉任务的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在整个侦查程序中都处于一种消极的防范状态,相对于侦查机关所享有的广泛的权力而言,犯罪嫌疑人并没有获得真正的主体地位。此外,因为缺少一个系统的司法审查机构,法院或法官在整个审前程序中均无权介入,未能成为侦查程序中的主体。针对我国的侦查程序主体单元化的格局,宜更新法治理念,确立司法审查制度,创建主体多元化的格局。使控辩裁三者达到一种和谐的统一。

  • 单位
    保险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