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政决策过程性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如何公开,理论界与司法实务部门有不同意见。在现行诉讼法体系下,行政决策过程性信息公开的司法审查存在标准不统一、范围不确定等问题,司法实践中采用的三种单一审查模式都比较宽泛、片面。为推动阳光行政,有必要建立以分割性标准为主、阶段性标准和法益衡量标准为辅的司法审查框架,对行政决策过程性信息进行层层递进的规范性审查,在多种利益价值取向中寻求一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