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转变当前执行难的状况,我国规定当事人可在执行程序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方式予以变更或更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即应为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执行和解协议可诉的规定,既有违一事不再理,也无益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合理的救济方式不仅应当保障当事人个人意愿及其合法权益,更应维护生效法律文书权威性,在此基础上以实现债权,了结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