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工程施工合同与及FIDIC合同条件是不同地区工程施工的重要依据文件,中国台湾地区针对公共工程采购专门制定了“工程采购契约模板”,两岸合同由于利益各方地位差异造成约束和处罚的程度存在较大差异。研究比较两岸及FIDIC合同,比较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相关称谓,工程款支付,工程查验,变更及索赔,竣工验收,履约期限,工程保险,争议解决方法,研究通过分析三方合同的差异部分,为大陆公共工程采购提供部分参考。研究比较发现,由于合同规范的对象不同,中国台湾地区工程施工合同对承包商的限制较多,处罚较重,而对机关的限制和处罚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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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 武夷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