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应正确定位审前程序的地位,充分发挥其对审判程序的应有功能。从作用来看,刑事审前程序是审判程序的基础、决定了起诉工作的成效、关乎犯罪嫌疑人诉讼地位和权利的实现;从功能来看,刑事审前程序彰显程序的独立价值、具有程序的保障功能和分流功能。优化刑事审前程序设置,必须遵循诉讼规律、司法规律和法治规律,必须以诉讼认识论、诉讼价值论、诉讼人本论等理论为基础和指导,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