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把许可法则当作实践理性的公设,由此拓展了实践理性的应用。在此作品之前的著作中,康德将许可法则作为禁止法则的例外。对此已有的解释的核心问题在于,这是否构成了康德对于许可法则的解释的转变。然而,一方面虽然康德通过对相关术语的澄清来凸显这种转变,但这还不足以为许可法则的独立地位提供完整的基础;另一方面许可法则被描述为一种授权性的法则,据此我们对于选择的客体拥有一个权利。但这种解释混淆了许可法则授权的内容,因而也忽视了主体之间对彼此授权内容的同意。许可法则独特的授权内容与规范对象的范围体现了主体之间的同意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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