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档案法》对城建档案管理仅作概括规定,目前对城建档案的管理以各地立法为主。以31个省份的城建档案立法情况为基础,经由实证分析发现,地方城建档案立法时间较早,在效力层级上多以“规章”为主,规范名称不一,体例结构多元,内容涵盖范围较广。地方城建档案立法有助于推进城建档案管理的规范化,但也存在立法规范结构和逻辑融贯性不足、语言和句式表达不规范、立法内容重复或“互鉴”过剩等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城建档案立法应回归地方城建档案管理性质和特色,理顺立法的规范构造和逻辑,规范化立法语言,提升立法宗旨,创设具有地方针对性的立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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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福建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