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一、裁判规则承包人的分公司盖章并向发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发包人签章确认的,视为发包人认可结算文件,应将结算文件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二、规则理解承发包双方经过招投标程序,于2014年5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发包人将项目交承包人承建。案涉工程于2014年7月开工,2017年8月,工程经五方竣工验收合格。2017年9月,承包人分公司代表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案涉工程《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书》由承包人分公司盖章,发包人项目负责人签收确认。2018年,承包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一审法院认为,当事双方在《补充协议》约定,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1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