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明责任分配原则预先设定了持票人承担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败诉风险。为了避免这一风险,持票人应积极主动地证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要件事实为真。但是,由于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对票据基础关系的价值选择存在偏颇、在理论和实务中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法律性质认识不明确,且对出票人或承兑人使用抗辩事由的情形存在认识误区,导致持票人完全地承担出票人或承兑人获得额外利益的证明责任过重。法院推定出票人或承兑人受有与票据金额等额的利益,不合理地加重了推定不利方反驳推定的证明负担。为了保障当事人之间的公平,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需要合理配置,基本思路是:持票人必须对票据权利曾经存在、票据权利因时效期届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义务人获得额外利益三个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而出票人或承兑人需要承担额外利益不存在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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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