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粤农农规[2019]3号根据《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在深圳湾部分海域设置禁渔区的通告》(粤海渔函[2014]125号,以下简称《通告》),深圳湾部分海域自2014年5月1日起设立禁渔区,有效期为五年。禁渔区设置以来,渔业资源数量明显增大,水生生物多样性恢复显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我厅决定将《通告》规定的禁渔区有效期继续延长五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单位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