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当前司法解释的规定看,行为数额、次数、对象等行为要素是情节犯情节要件中常见的解释内容。那种质疑行为数额、次数、对象要素正当性的观点,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读。其中,数额、次数、对象在不同情节犯罪名中又呈现不同的解释类型,通过对这些解释类型的梳理,发现部分数额规定存在不能准确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用语表述不一、谦抑过度的问题,部分次数规定存在不明确、不准确、标准不清楚的问题,部分对象规定存在定性把握不清、内部逻辑冲突的问题。建议秉持适当划定犯罪圈、尽量实现明确性、全面而不重复评价等原则,有针对性地予以完善。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