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法存续的利益基础决定着它必须将私法性规范与公法性规范驾驭在同一法律体制之下,达到公私双赢。我国现有的两套劳动执法体系便是为贯彻劳动法的这一目的而设定的。然而实践中,这两套体制却存在功能上的失位:以劳动仲裁为主要内容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没有有效发挥其私权救济功能,以劳动监察为核心的劳动行政执法制度也没有很好地发挥其公权救济功能。重塑劳动执法体制的功能是必要的,也是国际劳动公约对我国劳动立法和执法体制的要求。

  • 单位
    山东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