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关备案审查的省级地方性法规经历了从将“适当性”作为修辞到确立独立的“适当性基准”的发展历程,这与中央层面备案审查制度发展完善进程同频共振。从总体上来看,大部分省级地方性法规中的适当性权衡基准援用了《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第39条的规定。实践中,各权衡基准的适用情况如下:“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基准采取相对宽松的权衡尺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合理,或者为实现立法目的所规定的手段与立法目的明显不匹配”基准则采用通盘权衡的方式;“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需要区分政策情况的变化和法律情况的变化。此外,省级地方性法规中也发展出了其他的适当性权衡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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