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明确该罪的具体犯罪构成,需以明确该罪的保护法益为前提。更为妥当的方式是,结合前置规范的具体规定,以“伦理”与“安全”作为指导该罪适用的主导原则。“伦理”可以具体化为以“生”与“育”为核心的人格尊严法益和以身体同一性为核心的人格尊严法益。“安全”则可以具体化为出生后的基因编辑对象或者人类整体的基因安全。本罪可以划分为同物种与跨物种胚胎移植两种行为类型。不同行为类型的侵犯法益有所区别,这就决定了不同行为类型的着手和既遂时间点不尽相同,有必要对此加以明确区分,防止在法律适用中出现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