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1年《公司法(修订草案)》关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规定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不能清偿”缺乏统一的判断标准,被告主体资格尚未明确,注册资本实缴信息披露不足,未能做好与《企业破产法》的衔接等。针对这些问题,可作如下解决:对“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应采取强制执行说;债权人作为原告时,允许将公司与股东一并列为共同被告;加大公司信息披露力度,建立合理有效的监管机制;做好《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与《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的修法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