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速电动汽车销售合同的性质

作者:刘仁海; 潘凤巧
来源:人民司法, 2019, (23): 52-55.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19.23.014

摘要

<正>【裁判要旨】低速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因尚无专门的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故无法对其质量、安全性能等进行评价,也不存在不得生产、销售的问题。从维护市场交易稳定性角度而言,应依法认定与低速电动汽车生产、销售有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销售者对案涉车辆使用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未尽到善意的提示义务而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购买者可以主张解除合同,销售者亦可据此向生产者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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