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时代中,虚拟经济的大体量化、网络虚拟财产的普及化,使得离婚案件中淘宝店铺分割成为了司法裁判中的新难点。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仅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7条中总括性地表示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对于包括淘宝店铺在内的网络虚拟财产价值构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标准以及具体分割无明确的立法规定。理论研究领域中,国内学术界对该项"权利"亦未形成统一的学术意见。本案论述了淘宝店铺本身具备财产价值;在确认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以实现最大经营利益、明确店铺经营主体、吸收所在平台规则为准则,综合考虑淘宝店铺经营的连贯性、稳定性、发挥网店最大效能等因素科学分割。此外,在裁判主文的表述时,需结合其权利属性规范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