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权信托的基础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前提是股权,核心是受托人,目的是委托人的意愿。股权信托合同具有要式性、应当具备股权转让条款、以受托人条款为核心和不完全性等特征。面对复杂的股权信托法律关系,我国目前还缺少专门调整股权信托合同的法律,股权信托登记存在法律上的空白,股权信托合同的效力存在风险,股权信托合同纠纷的法律救济渠道有限。为促进股权信托业健康有序发展,应当从强调私法自治、建立信托登记制度、慎重认定信托合同条款的效力、加强信托行业组织的自律性监管等方面着手,完善法律环境,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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