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针对企业犯罪建立了特殊的审前转处程序,办案检察官可以与涉罪企业签署暂缓起诉协议和不起诉协议,如果企业能够在考察期限内完成协议下的义务,则不会被审判和定罪。在美国经济危机时期,该制度较好地为企业的生存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提供了保障。该制度以美国司法部内部的政策性文件为依据,赋予了办案检察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基本无权干预。美国理论界的争论主要围绕三对冲突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与企业"大到不用判刑"特权的冲突、检察官的转处裁量权与程序正义的冲突、司法部内部行为与立法/司法管辖权的冲突。在我国面临企业犯罪处理困境的当下,该制度及其相关理论能够为我国"司法行政部门帮扶企业"政策的践行提供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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