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地方性银行适用展业地域限制的实践源自于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设立时期的合作制定位,在银行业市场改革化过程中曾放宽限制,后由于风险防控再度趋于严格。如今,促使地方性银行回归本地化经营已成为银行业监管的基本导向,《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也试图将经营地域限制的规定纳入其中。然而,地域限制是一把“双刃剑”,对地方性银行适用展业地域施加严限制,也可能诱发地方性银行政策性功能异化、市场竞争回避与地方政府过度干预等问题和风险,对于适用限度难以把握。现行监管规范体系仍以管制性理念、命令式规制和政策性规范为主,对地域限制潜在风险防控的制度安排还需进一步完善。为此,建议通过引入谦抑性理念、适当限缩地域限制适用范围,实施激励性规制以引导地方性银行主动服务本地金融市场,优化法律性规范以提高地域限制政策的适当性、遵从度与稳定性,完善地方性银行差异化监管框架,从而推动我国地方性银行监管走向良法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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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