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提要]我国《海商法》第48条和第51条分别规定了承运人的管货义务和免责权,但是对于管货义务与免责权之间的关系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英美法下的首要义务原则诠释了二者的关系,从首要义务原则在普通法和《海牙规则》下的发展可以看出,管货义务作为承运人的一项基本义务,其首要义务的地位应予维持,承运人对管货义务的履行应当是其享受免责权的前提和基础。我国《海商法》在修订时应当对该问题予以明确,以便为今后的司法审判提供依据。

  • 单位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