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俄两国都把在其他国家实践中证明有效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本国反腐败斗争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但两国基于不同的政治体制、社会治理、历史文化环境,形成了不同的制度模式,主要表现为调整财产申报的规范性文件属性不同、申报内容不同、申报信息公开程度不同、申报信息核查方式不同、责任追究方式不同、对申报主体权利救济的关注度不同。从比较和发展的视角来观察,中国开展官员个人事项申报整体还处于制度的构建与完善阶段,调整财产申报的规范性文件效力刚性相对较弱,"内控型"的申报制度设计尚不能达到有效遏制与揭示腐败的效果,且未形成纪律责任与法律责任有机衔接的追责体系,也未建立对公职人员权利的保护与救济机制。未来中国财产申报制度的进化方向应当是:制度形式由党内法规进化为国家立法,制度模式由体制内单一治理进化为适度开放的公共多元治理,制度功能目标由发现腐败线索进化为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构建价值逻辑由单一义务约束进化为义务约束与权利救济的均衡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