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但双方在工作衔接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尤其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问题,既是监检衔接的重点又是难点。因而要进一步界分监检双方在职务犯罪中的职能,同时也要更加明确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时机及案件范围,以充分实现提前介入制度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