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将"解决行政争议"明确作为新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后的立法目的。同时,第六十条明确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三类案件可以在行政案件中调解,这为构建和完善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有限调解的原则上适当扩大调解范围,发挥特邀调解员的专业优势,强调"多元调解"解决行政纠纷,达到有效整合社会解纷资源,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繁简分流、诉非对接,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目标,在诉讼中实质性化解双方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