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法理上看,税权从义务本位走向权利本位推动了国家税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然而,传统的"权利义务说"适用税权难以解释权力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作用,未能揭示税权逻辑的深层本质,并且会产生淹没税法作为公法的特质、难以实现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有违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税收违法救济困难等矛盾。法权论对于权力与权利的重视弥补了税权法律逻辑运行的链条,揭示了以公共利益为形式的权力和以个体利益为形式的权利本质。在税权行使中,基于权利与权力属性上的同一性,能够实现权利与权力的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