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高空抛物补偿责任在《民法典》获得了进一步完善,但其合理性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从规范上看,虽然该责任为补偿责任,但补偿责任也属于法定责任,应当接受侵权法的法理检讨。就狭义理解而言,高空抛物补偿责任因缺乏侵权行为,而不符合侵权责任自负的规范原理。但侵权法上的可归责性早已获得发展,不仅见义勇为中被救助人的补偿责任缺乏侵权行为,产品责任、医疗器械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饲养动物责任以及个人劳务中均存在未作出侵权行为的民事主体承担垫付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情形。由于高空抛物补偿责任具有避免邻里信任被破坏后发生不利社会后果次生伤害的功能,《民法典》的规定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