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异议权具有中止执行和消灭终局裁判的效力,是救济被缺席审判人的最佳途径。但是异议权若被当事人滥用,将严重冲击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破坏法律安定性,损害国家审判权的权威。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围绕建构异议权启动的事由、实现的方式和权利的救济,以抵御异议权行使过程中的风险。一方面要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异议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抑制异议权的滥用,正视缺席审判程序的价值和意义。